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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口市政设施管理新规将施行:新道路5年不得开挖

发布人:朱文鉴 2010-11-02
 刚建好的马路又被“开膛破肚”,如此劳民伤财的行为让市民非常反感。将于11月1日开始施行的《海口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》(下简称《条例》)明确规定:新建、扩建、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,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,不得开挖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,应当经海口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海口市政府批准。经批准提前挖掘的,应按提前挖掘的时间缴纳一至三倍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。
根据《条例》,新建城市道路的地下管线建设应当适度超前,与城市道路同步规划建设。城市供电、燃气、供水、排水、通信、消防、有线电视等市政管线应当同步铺设。因建设工程施工,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提供以下材料,办理许可手续: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;施工组织设计方案;最大限度减少对交通影响、保障通行安全的交通组织方案;掘路工程修复方案;施工单位资质证书。
     书报亭、非机动车停放点挤占人行道的现象也很让市民反感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的,不得挤占盲道,并应当保留不少于1.5米的通行宽度。占用人行道设置电话亭、书报亭、阅报栏、非机动车停放点、流动厕所等设施的,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,同时符合相关管线技术安全规范,禁止占用宽度小于3米的人行道设置广告牌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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